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 債權人
- 許瑞君
- 債務人
- 佑盛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欽明
- 法定代理人
- 黃用中
- 法定代理人
- 江順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AD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92年6月23日 │77,000元 │92年6月24日 │AD0000000 │├──┼────────────┼───────────┼───────────┼───────────┤│002 │92年7月4日 │153,600元 │92年7月4日 │AD0000000 │├──┼────────────┼───────────┼───────────┼───────────┤│003 │92年6月26日 │204,800元 │92年6月26日 │BG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