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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債權人
許瑞君
債務人
佑盛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欽明
法定代理人
黃用中
法定代理人
江順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AD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92年6月23日 │77,000元 │92年6月24日 │AD0000000 │├──┼────────────┼───────────┼───────────┼───────────┤│002 │92年7月4日 │153,600元 │92年7月4日 │AD0000000 │├──┼────────────┼───────────┼───────────┼───────────┤│003 │92年6月26日 │204,800元 │92年6月26日 │BG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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