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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139號

債權人
余國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圓鴻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德善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即翰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柏貿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德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翰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02月05日經授中字第099316616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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