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原告曾榮鎮、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究為曾榮鎮抑或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聲 請 人 曾榮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發票人究為曾榮鎮抑或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附表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聲請狀誤 載,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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