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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聲請人
鼎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持有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票據係最後持有人即華亞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之管理室簽收後所遺失。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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