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92號聲 請 人 木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足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二張支票,向銀行掛失止付之通知書副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