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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9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91號

聲請人
泰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為「黃春桃」或「蔡黃春桃」,併請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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