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麗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李維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銀)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國際商銀)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銀)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前列二人共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陽信商銀)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張麗君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發函進行書面表決。雖債權人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確答依法視為同意。然因其他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未達視為可決之法定要件,是上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 定、書面表決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承翔企業社,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8,060元,有債務人所提薪資明細表影本及承翔企業社出具之薪資證明書在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乙節,應可認定;又債務人目前與家人同住,無負擔居住費用。另債務人有申請單親補助,其未成年子女張瑋婷之學費、營養午餐等費用可以減免(但債務人因與家人同住,總體收入狀況尚未符合得領取補助金標準),張瑋婷之生活扶養費亦由家人幫忙負擔,債務人願將個人每月生活費縮減為7,000元等情。有本院100年9月7日訊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相關費用收據、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胞姐張美鳳所出具之切結書、本院職權調閱之張美鳳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8,439元;債務人名下有2004年出廠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牌照逾檢註銷),以同年份、同型式車款查詢一般中古車資料,該車之現值約僅餘26萬元,且該車早於96年即因債務人質押當鋪業者後未能即時取贖,遭當舖業者予以變賣,債務人已於斯時喪失該車輛之占有。至債務人原有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並更名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皆已失效。此有本院100年9月7日訊問筆錄、債務 人100年9月13日民事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9月6日陳報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附卷可憑。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1,866,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將每月必要支出壓縮至低於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以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債務人願以兼職、謀求更高薪工作等方式增加收入,於第7 期後再增加每期之還款金額,更見其確有更生誠意。又債務人所提分階段之償還方案,係債務人對自己之期許及應努力之方向,為鼓勵債務人能依本條例規定有更生機會,應信任債務人所提償還方案內容,而非加置疑,況債務人稱願以兼職或謀求更高薪工作等方式增加收入以履行更生方案,並非不可能。是其條件核屬公允,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第1至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1,000元。第7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0,000元。 │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6.27%。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144,865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866,000元。 │ │7.若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第1期至第6期 │第7期至第96期 │ │ │ │ │分配之金額 │分配之金額 │ ├──┼─────────────┼─────────┼────────┼────────┤ │ 1 │ 安泰商業銀行(股) │ 1,387,778 │ 2,967 │ 5,395 │ ├──┼─────────────┼─────────┼────────┼────────┤ │ 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672,531 │ 1,438 │ 2,614 │ ├──┼─────────────┼─────────┼────────┼────────┤ │ 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1,018,557 │ 2,178 │ 3,960 │ ├──┼─────────────┼─────────┼────────┼────────┤ │ 4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 97,285 │ 208 │ 378 │ │──├─────────────┼─────────┼────────┼────────┤ │ 5 │ 台中商業銀行(股) │ 88,392 │ 189 │ 344 │ ├──┼─────────────┼─────────┼────────┼────────┤ │ 6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 111,644 │ 239 │ 434 │ ├──┼─────────────┼─────────┼────────┼────────┤ │ 7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138,376 │ 296 │ 538 │ ├──┼─────────────┼─────────┼────────┼────────┤ │ 8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 124,876 │ 267 │ 485 │ ├──┼─────────────┼─────────┼────────┼────────┤ │ 9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224,730 │ 480 │ 874 │ ├──┼─────────────┼─────────┼────────┼────────┤ │ 10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 253,488 │ 542 │ 985 │ ├──┼─────────────┼─────────┼────────┼────────┤ │ 11 │ 台新資產管理(股) │ 225,367 │ 482 │ 876 │ ├──┼─────────────┼─────────┼────────┼────────┤ │ 12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 336,768 │ 720 │ 1,309 │ ├──┼─────────────┼─────────┼────────┼────────┤ │ 13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 217,959 │ 466 │ 847 │ ├──┼─────────────┼─────────┼────────┼────────┤ │ 14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 163,634 │ 350 │ 636 │ ├──┼─────────────┼─────────┼────────┼────────┤ │ 15 │ 萬榮行銷(股) │ 83,480 │ 178 │ 325 │ ├──┼─────────────┼─────────┼────────┼────────┤ │ │ 合 計 │ 5,144,865 │ 11,000 │ 20,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