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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91號

聲請人
朱淑英
相對人
合家歡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奎京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娥
相對人
林勝滄
債務人
豐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鸞英
法定代理人
林合墩
債務人
陳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聲請人■片語■(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列舉式■於民國■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並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民國■日期轉換■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__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既非所有權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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