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64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吳憶茹 代 理 人 趙正東 相 對 人 王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5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5月21日至136年5月20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於99年7月26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秋美。而 債務人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 ⑴3,800,000元⑵3,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6年5月31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0年8月31日⑵100年7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508,028元及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 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西區 ○○○○段│ │286-299 │雜│ 18.00│ 1/1 │ ├─┼──┼────┼────┼──┼──────┼─┼─────┼──────┤ │2│臺中│西區 ○○○○段│ │288-7 │田│ 5.00│ 1/1 │ ├─┼──┼────┼────┼──┼──────┼─┼─────┼──────┤ │3│臺中│西區 ○○○○段│ │389-485 │建│ 322.00│ 667/10000│ ├─┼──┼────┼────┼──┼──────┼─┼─────┼──────┤ │4│臺中│西區 ○○○段 │ │158-670 │建│ 116.00│ 667/10000│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門牌號碼 │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461│後壠子段389-485 │鋼筋混凝土造 │一 層: 62.11│ │ 全部 │ │ │ │公館段158-670 │5樓 │騎 樓: 14.91│ │ │ │ │ ├────────┤ │地下層: 47.08│ │ │ │ │ │五權三街42號 │ │合 計:124.10│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