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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吳憶茹
代理人
趙正東
相對人
王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5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5月21日至136年5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嗣全部抵押物於99年7月26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秋美。而債務人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

⑴3,800,000元⑵3,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6年5月31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0年8月31日⑵100年7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508,0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西區    ○○○○段│    │286-299     │雜│     18.00│     1/1    │
├─┼──┼────┼────┼──┼──────┼─┼─────┼──────┤
│2│臺中│西區    ○○○○段│    │288-7       │田│      5.00│     1/1    │
├─┼──┼────┼────┼──┼──────┼─┼─────┼──────┤
│3│臺中│西區    ○○○○段│    │389-485     │建│    322.00│   667/10000│
├─┼──┼────┼────┼──┼──────┼─┼─────┼──────┤
│4│臺中│西區    ○○○段  │    │158-670     │建│    116.00│   667/10000│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門牌號碼       │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461│後壠子段389-485 │鋼筋混凝土造  │一  層: 62.11│          │ 全部 │
│  │    │公館段158-670   │5樓           │騎  樓: 14.91│          │      │
│  │    ├────────┤              │地下層: 47.08│          │      │
│  │    │五權三街42號    │              │合  計:124.10│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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