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相對人
- 韓谷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志全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 │001 │99年7月1日 │300,000元 │100年1月2日 │100年1月3日 │一六點一二 │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