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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韓谷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
│001 │99年7月1日              │300,000元         │100年1月2日           │100年1月3日           │一六點一二    │無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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