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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聲請人
黃威達即宏宜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宏宜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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