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聲 請 人 黃威達即宏宜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宏宜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