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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聲請人
黃威達即宏宜工程行
相對人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                │    │
├──┼───────────┼─────────┼───────────┼───────────┼────────┼──┤
│001 │100年6月24日          │351,045元         │100年6月25日          │100年6月25日          │TH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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