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
- 聲請人
- 華商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焜致
- 相對人
- 趙銘河即趙秉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趙銘河即趙秉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其發票地在花蓮縣,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