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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3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310號

聲請人
朱定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信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發票人新緯工程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9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03253688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㈡如該公司現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係林信界,請確認姓名是否有誤(「界」或「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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