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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2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203號

聲請人
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辝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㈡確認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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