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郭玉嬌
- 原告朱祐宗、陳怡穎
- 被告郭玉嬌、葉文田、葉家瑜、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66號聲 請 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郭玉嬌 相 對 人 葉文田 相 對 人 葉家瑜 相 對 人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 │ │ ├──┼───────────┼─────────┼───────────┼───────────┼────────┼──┤ │001 │98年9月21日 │6,000,000元 │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CH362551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