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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03號

聲請人
永昌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隆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玉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業於民國97年5月2日經授中字第097321887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貴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相對人住居所為何?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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