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蘇梓芸 相 對 人 吳穎全即上禾企業社 林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 1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該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本院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撤回假扣押聲請狀、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83號、100年度存字第258號)後,發現聲請人於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擔保金後,其固依法聲請為假扣押執行,然實際執行時,並無任何相對人之財產遭假扣押查封,且聲請人隨後並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亦即,本件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核發取得未執行證明書後,即可持該未執行證明書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金,而無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該擔保金。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