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104號聲 請 人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勝 代 理 人 余成里 相 對 人 楊昆福 楊文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寄發如附件之通知函至相對人戶籍地址,然皆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退件信封4 份、本院債權憑證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函經聲請人 2度寄往相對人之戶籍地「臺中市○○區○○路1段854巷76之 1號」,皆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有退件信封 4份在卷可憑。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前往查訪相對人是否現仍住居於上開戶籍地,經警訪查後,發現該址現為無人居住之空廠房,相對人確未居住於上開戶籍地,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0年7月20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16560號函暨所附之該分局追分派出所職務報告在卷可佐。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