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11號
- 聲請人
- 鑫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大電子電腦有限公司、吳三賢、王素霞、王董玉書間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王素霞、王董玉書是否亦為本件之相對人?(89年度裁全未字第3376號相對人僅有神大電子電腦有限公司及吳三賢)。
㈡相對人神大電子電腦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3年4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33466993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