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81號
- 聲請人
- 加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鎮
- 相對人
- 永川消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子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街56號1樓,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481號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均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分別蓋有「遷移不明」、「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1件、退件信封及回執各3件、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所示,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0年9月28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00025287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