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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

聲請人
高三寶
相對人
歐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130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70萬元為擔保金在案。玆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0年度豐簡字第14號判決確定,相對人完全敗訴。是供擔保原因已消滅,聲請人已無向相對人提供擔保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文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於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開假扣押所欲保全對相對人之請求,既已經本院100年度豐簡字第14號判決確定,核與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相當,則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毋庸聲請本院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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