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聲 請 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智堯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應於聲請狀末用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委任狀。 ㈡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送達證明。 ㈢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