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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9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94號

聲請人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收受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

㈡相對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09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9326156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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