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34號

聲請人
全欣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徽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其文義解釋,如法院已於終局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99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建字第99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已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該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相對人應清償之金額,及第2項所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一併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重覆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