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 聲 請 人
- 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
- 聲 請 人
-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賢
-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基培、王素絨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
-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陳基培、王素絨同意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領回本件擔保金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相對人陳基培、王素絨同意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領回本件擔保金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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