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紀瑞源即永鈞工程行 被 告 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