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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
    萬克偉

  • 原告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 被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4號原   告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被   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克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0日上午上午10時 45分在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對被告答辯㈢狀之抗辯,提出準備書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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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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