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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4號
原   告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被   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克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0日上午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對被告答辯㈢狀之抗辯,提出準備書狀,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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