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萬克偉
- 原告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 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4號原 告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被 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克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0日上午上午10時 45分在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對被告答辯㈢狀之抗辯,提出準備書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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