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告
慶元順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
被告
楊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下同)100年度司促字第238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0年7月27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90元。該項裁定原寄送原告公司上開營業處所,卻遭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本院依職權改寄原告法定代理人上開住所地,已於100年8月22日寄存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並於100年9月2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