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2號
- 原告
- 邑得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吉
- 被告
- 凱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益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宜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提出「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附註:
⑴原告應就系爭承攬工程業已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畢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⑵被告應就「每坪減少350元」之減少價金基準,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另就發包予訴外人玖泰顥有限公司施作研磨、修補、重作EPOXY工序,確已花費款項計790,480元之事實,提出相關收據或發票,以確定其損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