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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2號

原告
邑得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被告
凱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提出「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附註:

⑴原告應就系爭承攬工程業已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畢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⑵被告應就「每坪減少350元」之減少價金基準,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另就發包予訴外人玖泰顥有限公司施作研磨、修補、重作EPOXY工序,確已花費款項計790,480元之事實,提出相關收據或發票,以確定其損害金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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