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80號
- 原告
- 奇井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雪華
- 被告
- 葉生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工程款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而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