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4號
- 原告
- 帝思視覺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庭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被告
- 高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文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就其第1項聲明,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惟就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票據之聲明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2項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78,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新臺幣1,880元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