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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4號

原告
帝思視覺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高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文
訴訟代理人
蔡貫一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契約約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返還原告因該契約交付被告作為施工擔保之票據。而依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備註3約定:兩造因該契約發生訴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分別提出之該工程承攬合約書附卷可稽,則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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