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立侑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福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所為100年度建字第5號之判決,經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鐵山營造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