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吉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 吉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上訴聲明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