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56號
- 抗告人
- 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娟
- 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正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啟銘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0年8月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3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
乃由許秀娟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所提起,惟許秀娟並非抗告人
之法定代理人,此經抗告人自陳外且有其所提之抗告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顯然本件抗告並未經合法代理,抗告之合
法要件已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
法定代理權人,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