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劉長宜、周玉蘭、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許秀娟
- 原告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56號抗 告 人 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娟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正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啟銘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3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 乃由許秀娟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所提起,惟許秀娟並非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經抗告人自陳外且有其所提之抗告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顯然本件抗告並未經合法代理,抗告之合法要件已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 法定代理權人,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周玉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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