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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5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劉長宜周玉蘭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56號

抗告人
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娟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陳正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啟銘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0年8月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3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

乃由許秀娟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所提起,惟許秀娟並非抗告人

之法定代理人,此經抗告人自陳外且有其所提之抗告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顯然本件抗告並未經合法代理,抗告之合

法要件已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

法定代理權人,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周玉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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