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強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曾信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百年度智字第四號損害賠償(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原告航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琇治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薛惠澤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智院真100技協8字第1000003644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4號損害賠償(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