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7號
- 原告
-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蔡永森
張允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