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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7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秀芬黃峻隆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7號

原告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永森

      張允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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