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7號原 告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永森 張允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