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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承珍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張誌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胡承珍不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前引法條第四款中所稱「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係「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甚或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圖利特定債權人,核其所為,或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意增加負擔、減少清算財團之財產,使多數債權人無端受害,而有加以制止之必要」( 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之立法理由),自應不得認可免其還款之責。

三、再按依實際之生活中依何證據來判斷債務人是否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仍應依各個債務人主觀之內部意識表現在外在之行為上來參酌,債務人是否確己盡其所能工作以增加收入,並確確實實量入為出,盡力壓低所有之支出,己負債之債務人生活上不能再自認應與一般未負債之人般可享受同等級之生活水平,而應是僅能求得不致飢寒交迫之最低生存水平,如債務人仍主張要與一般未欠債人同等之生活尊嚴,不降低任何之生活水平,應非本條例立法所要救助之人,法院如對此種債務人輕易給予免還債款之責,將會為社會帶來不良之示範,會鼓舞他人起而效法,造成社會之動盪,產生欠債可以不還之錯誤觀念,當非訂定本條例之最終目的。

四、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胡承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裁定終結確定在案,有裁定書附卷可考。復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並無充分之收入以支付卡款,以繳納最低應支付款之方式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使用,依債權人提出自中華民國(下同)86年7月起至96年11月止之消費明細資料所示,統算該聲請人即債務人分別預借現金計:89年7月新臺幣(下同)35,000元、8月58,000元、9月6,000元、10月18,000元、11月10,000元、90年5月15,000元、91年8月10,000元、94年9月80,000元、95年5月47,262元、6月35,461元、8月34,969元、96年4月40,000元、5月5,000元、8月120,000元、9月96,919元,其後雖無借款明細,但經請聲請人即債務人對所消費及預借現金使用情形提出說明時,僅具狀稱「預借現金則係支付卡債,以卡養卡」等語,但以該聲請人即債務人每月收入在15,000元上下,且又有配偶共同支付家用,該薪資應己足夠(依該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時收入扣除所列全部每月消費額仍有剩餘),且依消費明細資料所示,該聲請人即債務人大筆借款後,其繳納卡款數僅有時略高於、有時則與最低應付款相同,顯見其借款並非如聲請人即債務人所述支付信用卡費用,而是另行花費使用並拒未陳明確實支付情形,且每次借款之後更有甚多不當或奢侈之浪費消費(待後陳述);而該聲請人即債務人明知自己負債甚多,更應節儉,但依所附消費明細所示,該聲請人即債務人消費最多者為保險{美商安泰人壽(90年7月6日〈55,530元、〉、91年5月8日〈249,005元〉、91年11月8日〈31,806元〉、91年12月19日〈31,806〉、92年3月7日〈43,623元〉、92年4月9日〈205,335元〉、92年10月9日〈31,797元〉、93年3月9日〈44,073元〉、93年9月20日〈31,973元〉、94年3月3日〈44,073元〉、94年6月28日〈16,126元〉、94年9月19日〈31,973元〉、95年3月3日〈44, 073元〉、95年4月4日〈13,310元〉、95年6月5日〈138,341元〉、95年6月12日〈16,554元〉、95年9月5日〈6,860元〉、95年9月20日〈31,973元〉、95年10月4日〈13,310元〉、96年1月6日〈34,017元〉、96年4月3日〈13,310元〉、96年6月6日〈16,418元〉、96年6月15日〈31,941元〉、96年8月20日〈14,520元〉、96年9月5日〈6,860元〉、96年10月5日〈13,310元〉)、友聯產物保險、全球人壽(95年7月〈3,1 68元〉)、國寶人壽(95年7月〈21,480元〉)、華山產物、新安東京海上產物(96年5月9日31,328元)、台灣中國航聯產物、華南產物}、另多次住宿在外之旅館{金四季汽車旅館、香奈兒休閒旅館(3次)、尊爵大飯店(2次)、沐夏時尚精品旅館(2次)、歐薇汽車旅館、絕色旅館、天堂鳥汽車旅館、太平洋海灣會館、愛多頂級會館、台北遠東大飯店}、而前所述借款後尚多次進出餐廳{德安購物中心(餐廳10次)、中友百貨宮廷餐廳、大鼎活蝦餐廳(4次)、伍角船板餐廳、古街蚌麵、暹羅精緻料理建興泰式、三皇三家生活飲食(4次)、輕井澤燒鍋店(3次)、竹興餐廳公司、竹之鄉竹筒飯、代官山咖啡、蜀山饌麻辣鮮鍋(3次)、布里斯創意廚店、唐人天下港式飲茶館(2次)、遠東百貨(餐廳)、明石日本料理、綠茵餐廳(2次)、紅蟹將軍、嘉鎮客家餐廳、中友百貨宮廷餐廳(3次)、西堤餐廳、小義大利莊園}、又該聲請人即債務人雖稱92年之前在安泰人壽工作,工作地點在中友貨附近,因而常到中友百貨購物或飲食,但在本院所整理製作之消費明細資料所示,其在中友百貨消費,動則數千元甚達萬元以上,應非僅為就近吃飯、購物而己,其消費計{家福公司(95年7月35,563元、95年8月21,704元、95年9月369元、95年10月3,262元、95年11月349元、96年1月1,902元、96年2月283元、96年3月1,28 1元、96年4月3,070元、96年7月646元、96年8月3,730元、96年9月134,191元)、裕毛屋(95年9月2,513元、95年10月3,580元、95年11月237元、96年7月500元)、好市多(95年3月4,063元、95年4月7,574元、95年5月10,832元、95年6月2,636元、95年7月5,095元、95年10月7,943元、95年12月2, 559元、96年1月7,042元、96年6月920元)、特易購(95年4月1,163元、95年5月2,295元)、德安購物中心(91年7月19日14,342元、95年4月2,250元、95年5月410元、95年6月1,1 08元、95年7月350元、95年8月1,436元、95年10月1,919元、95年11月500元、95年12月3,168元、96年4月958元、96年5月1,832元、96年6月5,180元、96年8月3,123元)、宜家家居(95年7月1,446元、95年12月485)}、漂亮婚禮國際公司95年9月4日9,100元、95年10月4日3,900元、服飾{LA NEW、愛之米皮鞋、伊莎貝爾皮件、英格蘭服飾、麗登佳人企業社(91年7月31日12,600元)}、家家富公司{95年11月20日3,360元、95年12月7日3,360元、95年12月23日5,040元、96年1月23日10,0 80元、96年2月7日3,360元、360元、1,680元、96年2月11日5,040元、5,040元、96年3月24日1,710元、96年3月30日3,3 60元、96年4月14日33,600元、96年5月7日3,360元、96年5月9日12,000元、96年6月8日4,600元、96年6月12日3,360元、96年6月27日1,530元、96年7月12日24,360元、96年8月31日70,000元、96年9月11日70,000元}娛樂{百視達(96年4月28日1,000元)、好樂迪KTV(2次)}、台灣雅聞生技公司{96年3月28日2,524元}RIVON-SAN MIN{91年9月19日19,510元}、鳳帝生{94年12月9日9,000元、9,000元}、百貨{新光三越百貨、中友百貨(玉山商銀部分68筆)、廣三崇光百貨、遠東百貨}、命理{東震公司(93年3月25日17,640元、95年3月28日1,615元、95年9月25日1,757元)}、電視購物{東森購物、富邦momo}、兒童{全國兒童(95年5月13日34,831元)、優兒韻律舞蹈補習班(95年10月31日27,700元)、優兒教育資訊公司(95年10月31日92,880元)}、燦坤{95年9月2日(400元、28,998元)}、全國電子{92年4月29日22,878元}、高點文化事業{96年9月9日49, 450元}、非常機車{93年7月18日14,000元}、捷美利國公司{93年3月24日5,400元}、紅陽科技公司{92年4月10日15,200元、92年5月16日5,120元、92年6月15日6,000元、92年12月29日11,700元}、太子建設公司{92年10月20日50,000元}、龍邦開發公司{90年3月27日60,000元、90年5月7日80,000元}、嘉賓國際公司{92年3月3日37,800元}、樺儀網路科技{96年9月13日20,000元}等,該等消費並非生活所必要,且其每月消費之金額超過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收入甚多,該聲請人即債務人明知對該消費或借款並無支付能力,本即應量入為出,節約消費,而不應該為該等消費支出或預借現金使用,致累積欠款而至無法支付之地步,堪認其確有因浪費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等情事一節,亦有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7年、98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及各債權人提供之消費借貸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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