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聲請人 羅翊榮 即債務人 61巷5.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官小琪 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坤庭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歐昭廷 相對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相對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翊榮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羅翊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9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於 總債務新台幣(下同)4,927,592元,其提之更生方案(每 月清償7,000元,8年96期,還款金額672,000元,清償成數 約13.64%),經本院定期100年5月12日訊問時,而到場之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以書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即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並經本院審酌其消費內容如下所述多有奢侈、浪費及投機之性質,難認其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於100年5月17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並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可憑。 ㈡依各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前之消費紀錄顯示,債務人自90年間起即向債權人聲請代償,並有密集以信用卡預借現金、現金卡借款、通信貸款之情事如下:餘額代償【90年8月22日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款53,000元、92年5月2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款60,000元、92年12月4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款30,000元、代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0,000元】、通信貸款【92年3月20日150,000元、92年7月30日400,000元、93年1月15日51,084元-3年36期 】、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90年12月18日38,000元、90年12月23日6,000元、90年12月26日1,000元、91年1月12日1,000元、91年12月17日1,000元、92年3月22日20,000元、92年4月1日10,000元、92年4月11日10,000元、92年4月17日5,000元、92年5月8日10,000元、92年5月12日10,000元、92年5月14日4,000、92年6月2日8,000元、92年6月3日5,000元、92年6月8日1,000元、92年9月10日20,000元、92年10月30日9,000元、92年11月26日3,000元、92年11月27日1,000元、92年12月6日12,000元、92年12月13日15,000元、92年12月15日3,000元、92年12月28日5,000元、92年12月30日5,000元 、92年12月31日5,000元、93年1月4日10,000元、93年1月12日2,000元、93年1月14日3,000元、93年1月18日3,000元、93年1月19日1,000元、4,000元、93年2月2日2,000元、3,000元、93年2月23日5,000元、93年2月27日2,000元、93年3月2日2,000元、3,000元、3,000元、93年3月14日2,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93年3月18日2,000元、93年3月28日1,000元、1,000元、6,000元、93年4月48,800元、93年4月15日2,00 0元、2,000元、93年5月12日20,000元、93年5 月13日2,000元、2,000元、7,000元、93年5月14日1,000元 、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93年5月15日2,000元、93年5月16日2,000元、2,000元、93年5月20日3,000 元、93年5月26日10,000元、93年5月27日1,00 0元、3,000 元、93年7月13日2,000元、2,000元、93年7月14日5,106元 、93年7月15日5,000元、93年月16日2,000元、93年8月12日1,000元、4,000元、93年8月13日1,000元、1,000元、3,000元、3,000元、93年8月19日10,000元、93年8月25日2,000元、93年8月26日5,000元、93年8月31日500元、93年9月2日1,900元、10,000元、93年9月8日10,000元、93年9月12日5,000元、93年9月13日2,000元、19,000元、93年9月14日2,000 元、2,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93年9月15日 10,000元、93年9月16日5,000元、93年10月22,154元、93年10月6日13,000元、3,000元、93年10月8日1,200元、93年10月9日10,000元、93年10月11日4,000元、93年10月12日2,000元、2,000元、93年10月13日3,000元、93年10月14日1,800元、2,000元、3,000元、93年11月300,200元、93年11月1日2,000元、93年11月2日12,000元、93年11月19日1,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93年11月26日1,200元、93年11月28日6,000元、93年12月56,000元、93年12月10日500元 、800元、2,000元、2,000元、93年12月12日600元、1,000 元、1,000元、1,000元、93年12月15日2,000元、2,000元、2,000元、93年12月20日3,000元、93年12月21日1,000元、 1,000元、93年12月22日400元、93年12月28日3,000元、93 年12月30日1,000元、94年1月8日3,000元、94年1月13日2,000元、600元、94年1月14日2,500元、94年1月15日1,000元 、94年1月16日3,000元、94年1月17日800元、3,000元、94 年1月27日13,000元、94年1月29日1,000元、94年2月109,910元、94年2月19日1,300元、94年2月22日500元、5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94年3月4 日1,000元、94年3月15日1,000元、1,500元、1,500元、2,000元、94年3月16日2,000元、94年3月17日2,000元、94年3 月18日500元、1,000元、94年3月21日500元、94年3月23日 1,000元、94年3月25日6,000元、94年3月27日2,700元、94 年3月28日1,000元、94年4月26日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94年4月29日3,800元、94年5月7日1,100元、94年5月13日3,000元、94年5月14日3,000元、94 年5月24日1,200元、94年6月9日1,200元、94年12月20日500元】。計代償243,000元、通信貸款約600,000元、預借現金約120萬元,合計約達204萬元,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並陳稱其預借現金係供做投資股票及生意,顯非屬生活必要之支出。 ㈢債務人於同時期復有下述消費內容:購物【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年8月10日1,525元、91年10月2日1,542元、91年10月9日1,521元、92年1月18日1,199元、92年8月23日1,191元)、中友百貨(92年8月31日1,980元、93年2月25日8,478元、4,446元、1,853元)、大買家精品區(92年4月15日1,397元、1,165元)、珠寶(94年5月3日25,480元、94年5月16日10,700元)、震旦行93年2月20日11,000元、台灣奧黛莉 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7日1, 944元、摩兒服飾精品店92年8月27日12,232元、亮麗色彩服飾店92年8月27日2,700元】、餐飲【92年2月7日大鼎活蝦2,050元、93年1月24日台塑活蝦之家1,710元、93年4月26日竹林雅緻3,680元、93年6月11日伍角船板餐廳1,116元】、汽車旅館【富可汗商務汽車旅館 有限公司(90年9月23日1,720元、90年10月21日1590元、90年10月30日1720元、90年11月11日1,59 0元、90年11月13日1,470元、1,590元、2,330元、90年11月17日1,580元、1,720元、1,720元、90年11月27日1,470元、90年11月30日1,470元、90年12月9日490元、90年12月10日520元、90年12月24 日1,590元、1,470元、90年12月29日590元、91年1月1日400元、91年1月8日1,470元、91年2月24日1,370元、1,470元、91年2月28日1,260元、91年4月10日1,260元、91年4月12日1,470元、91年4月28日490元、91年6月17日1,500元、91年11月27日1, 470元)、溫莎堡庭園商務旅館有限公司(91年5 月15日500元、91年5月17日500元)】、電信通訊【91年7月9日2,129元、91年10月7日1,688元、92年5月28日6,719元、92年6月20日14,589元、92年7月3日1,068元、92年11月10 日2,0 19元、92年12月8日3,614元、93年1月6日1,777元、93年10月6日3,255元、93年11月2日1,758元、93年12月7日2,426元、94年3月9日3,008元、94年4月3日1,977元、94年4月27日1,564元、94年月30日986元】、直銷【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92年8月25日17,242元、92年9月30日5,020元 、92年11月15日3,380元)、另有多筆郵購及電視購物之消 費支出】(其他超市、大賣場、加油站及百貨小額支出未列計),上述消費內容經核均非屬生活必要之支出,而有奢侈、浪費之性質。 ㈣依前述,債務人前已多次向債權人聲請代償,本應知所節制控制消費並謹慎投資,斟酌個人收入、經濟條件及投資風險而為適當之消費、投資行為,惟債務人於代償後,並未謹慎投資及節制支出,於其收入已不敷負擔其債務之情形下,仍密集向債權人借款,並為前述之消費支出,是債務人乃因浪費、投機致負擔過重債務,而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之事由存在。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且債權人(除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免責,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