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消債補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美姿 ~g2; 附表一: ┌───────────────────────────┐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 │ │ 文件。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佳佳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 │ 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 │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8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年●月至●年●月)內為 │ │ 下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㈥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㈦預納郵費新臺幣2,54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應明確記載)。 │ ├───────────────────────────┤ │㈡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應記載完備)。 │ ├───────────────────────────┤ │㈢償還計畫表(應記載完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