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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6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6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莊瑞彥

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一)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未顯示房│
│    屋地址,亦未有租金繳納之紀錄,請予釋明。並說明承租│
│    房屋地址,及提出聲請前2年內之租金繳納證明。       │
├───────────────────────────┤
│(二)聲請人自陳於97年3月離職後經營早餐店,又所提「蘋果 │
│    早餐店」營業稅稅籍證明,其設立日期為94年1月25日, │
│    最後異動原因為「一般註銷」,最後異動日期為100年9月│
│    7日。詳細情形為何,請予釋明;另請提出「蘋果早餐店 │
│    」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    、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
│    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當時營業及收入│
│    情形。                                            │
├───────────────────────────┤
│(三)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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