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6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莊瑞彥
- 代理人
- 陳惠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一)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未顯示房│ │ 屋地址,亦未有租金繳納之紀錄,請予釋明。並說明承租│ │ 房屋地址,及提出聲請前2年內之租金繳納證明。 │ ├───────────────────────────┤ │(二)聲請人自陳於97年3月離職後經營早餐店,又所提「蘋果 │ │ 早餐店」營業稅稅籍證明,其設立日期為94年1月25日, │ │ 最後異動原因為「一般註銷」,最後異動日期為100年9月│ │ 7日。詳細情形為何,請予釋明;另請提出「蘋果早餐店 │ │ 」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 、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 │ 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當時營業及收入│ │ 情形。 │ ├───────────────────────────┤ │(三)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