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消債補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金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佩倫 ~g2; 附表一: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正本」。 │ ├───────────────────────────┤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 │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㈣聲請人擔任羿翔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 │ 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 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 │ 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㈤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之「正本」。 │ ├───────────────────────────┤ │㈧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之「正本」。 │ ├───────────────────────────┤ │㈨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 │ │ 「正本」。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㈩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預納郵費新臺幣1,86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㈢財產增減變動表。 │ ├───────────────────────────┤ │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 │㈤償還計畫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