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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6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消債補字第6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金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正本」。            │
├───────────────────────────┤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
│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㈣聲請人擔任羿翔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
│  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  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
│  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㈤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之「正本」。                                  │
├───────────────────────────┤
│㈧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之「正本」。                        │
├───────────────────────────┤
│㈨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  │
│  「正本」。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㈩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預納郵費新臺幣1,86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㈢財產增減變動表。                                    │
├───────────────────────────┤
│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
│㈤償還計畫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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