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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陳志興
相對人
迦恩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62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即迦恩木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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