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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被告
傑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麗娟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杜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0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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