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附帶上訴人即 被 告 蔡宏宗 蔡忠堅 蔡文偉 蔡忠村 共同送達代收人李昆.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返還押租金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 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91,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