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附帶上訴人即
- 被告
- 蔡宏宗
蔡忠堅
蔡文偉
蔡忠村
共同送達代收人李昆.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返還押租金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
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91,62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