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坤泉 被上訴人 蔡宏宗 號 被上訴人 蔡忠堅 被上訴人 蔡文偉 被上訴人 蔡忠村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複代理人 李達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3月7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準備程序期日將勘驗原審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