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曾啟銘 相 對 人 運通水世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 人 陳正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松山會計師為運通水世紀實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已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出資額超過3%以上。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傳訊聲請人、相對人到庭陳述意見,確認聲請人確係繼續1年以上, 持有相對人公司超過3%以上出資額之股東等情,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函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經該公會於民國年100年9月2日以會總字第1000385號函,推薦楊松山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楊松山會計師既由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選派其為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金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