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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人
謝忠誠
相對人
全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鈦精密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由此規定可知,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須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或公司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全鈦精密有限公司之股東,緣因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即未設立精密加工廠,更未辦理工廠登記,且從未正式營業,並於民國99年12月間已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辦妥停業登記在案。況各股東早已轉任他公司工作,全已無心繼續經營該目的事業,顯然相對人公司對其目的事業已無法進行,公司之經營有顯著之困難。爰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公司解散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抄錄正本、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函文影本、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影本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99年8月間日核准設立登記,聲請人謝忠誠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其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等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徵詢相對人公司之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其函覆表示:該公司(指相對人公司)99年8月30日核准設立,營業2個月,出貨即無法收取貨款,應收帳款約473627元皆無法收回,導致資金短缺,調度困難,股東亦不願增資,股東間無法達成共識,且參與公司運作之股東已都不參加公司運作,股東間又因經營理念不同,皆無繼續經營之意願,訪談地點(公司登記所在地)現場無員工進行操作等語,此有經濟部100年6月8日經授中字第10032093260號函文及訪談紀錄在卷可憑。此外,相對人公司並於99年12月間已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辦妥暫時停業登記在案,亦有該所函文可參。綜酌上情,相對人公司因資金短缺,調度困難,股東亦不願增資,且參與公司運作之股東已都不參加公司運作,股東間又因經營理念不同,皆無繼續經營之意願,現場亦無員工進行操,並已辦理暫時停止營業。準此,該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而無繼續營業之可能,依首揭公司法之規定,自得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因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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