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劉風烈
相對人
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楊政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6-1條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1項)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第2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5月19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授中字第10034116050號函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因該公司之原代表人楊東昇君業於99年5月9日死亡,其餘董事、監察人解任,已無法定清算人,且公司章程亦無規定及股東會無選任清算人,致該公司清算事務無法進行,稅捐文書無應受送達人可送達,因楊東昇之子楊政穎,原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員工及監察人,為核課稅捐及文書送達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選派楊政穎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經濟部相關公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楊政穎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為證,核其聲請依法有據,查楊政穎與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確有相當密切關係,故認適合選任其為清算人,爰裁定選派楊政穎為相對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